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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医药费报销事宜的通知

文章来源 :人事处、条财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4-04-01 浏览量:

各位职工:
  关于医药费报销问题,一段时间以来,大家先后就看病择院、报销比例等提出一些意见和建议,在党的群众教育路线实践活动中,作为整改内容之一,人事处和条财处在广泛调研基础上,结合我所实际,对研究所医药费报销办法进行了修改并形成初步意见。但今年以来,农科院积极协助北京市海淀区医保争取职工医疗纳入社会医保范畴,现我所配合农科院已完成进入医保前的摸底核查工作,因此,研究所新修改的医药费报销办法暂缓出台,待是否参加北京市医保确定下来再作相应调整,针对有些职工对看病择院不十分清楚致使过程中给个人造成麻烦等问题,为方便职工报销,现就最近职工在医药费报销中的有关问题再做一次重申:
  1、按照相关规定,目前在没有进入医保前对所有在部队医院就诊的医药费一律不予以报销。
  2、在职职工定点就医医院只设定海淀医院(海淀妇幼保健医院已于2013年5月不在定点医院范围内),在定点医院就医按报销比例报销,另选它院就医需提前经分管领导同意,择院报销比例在定点医院报销比例的基础上再降低20%。

                 人事处、条财处

                            2014年3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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