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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全面普及呼唤持续有效的生态补偿激励政策

文章来源 :科研处 作者:Admin 发布时间: 2014-12-22 浏览量:

近日,由我单位农业清洁流域创新团队科研骨干罗良国研究员,基于农业清洁流域创新工程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课题、国家自然基金面上项目资助,通过典型区域调查研究,深入探讨了以小规模分散经营为主的中国农户全面接受和采纳农业清洁技术实践的可能性,提出了新的生态补偿激励方法,该方法以过去5年单位面积历史收益奥林匹克均值为参照,以收益损失幅度为基准点确立补贴标准。相关研究成果于3月25日在线发表在国际权威期刊《Journal of Cleaner Produ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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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通过对我国山东青州、湖南长沙、宁夏灵武和云南大理种植业农户年龄、文化程度、收入来源、环保观念、环保农业实践现状、农户作为公民责任为改善环境的环保支付意愿和采纳环保替代农业技术实践后收入潜在损失可接受的补贴水平等的调研分析,发现我们的小农户虽然环保意识和观念落后,但作为一个公民的环保责任认识很强,高达95的被访农户愿意为生态环境保护贡献自己的微薄之力。对于采纳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可能导致的净收益损失,他们觉得在已经享有国家种粮直补、良种补贴、最低收购保护价、农资综合补贴、农机购置补贴和产粮大县奖励补贴六方面实惠的背景下,可以接受单位面积10以内的净收益损失,但高于10的损失部分需要给予补偿。因此,本研究提出将单位面积净收益损失10作为补偿触发点,高于10的损失则由各级政府、农民、农业保险按责任份额共同承担,并按照损失幅度分级有差别补贴支持,农户获得的损失补贴是不同损失率下不同补贴水平的累加。文中提出我国政府在农户净收益损失处于10<A≤20和20<A≤99的情形下要分别承担该损失的80和90(这是基于中国农业基础设施建设还远远落后于美国,而美国政府在面对这样的损失时通常分别补贴70和80),其中,中央、省、市、县政府则依据各级政府可利用财力水平分别承担80和90中的50、25、15和10。而农业保险公司要分别承担余下20和10损失中的75(这完全是基于在我国目前农业保险执行实践中当农户收益遭受到15的损失时,农业保险功能才发挥作用)。农户则只承担这20和10损失中的25,该部分主要体现农户作为公民愿意对生态环境保护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文章最后从生态补偿的立法保障、农业清洁生产技术的免费宣传培训、及时有效并与时俱进动态可调的补贴激励等方面提出了保障我国农业清洁生产技术实践全面推进的相关政策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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